申请人:湖北龙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043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796971号“龙泰达LONGTAIDA及图”商标、第9729648号图形商标、第16001109号图形商标、第33022168号“阁望建设 CONSTRUCTING OF HOPE及图”商标、第33889433号图形商标、第46799562号“众诚祥瑞及图”商标、第46972490号“国泰恒安及图”商标、第68992908号图形商标、第771970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共存于市场上。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期满,但仍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中的图形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工程进度查核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此外,引证商标三最终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无需再等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