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福器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80832号“神仙雜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30316号“神仙居”商标、第14518374号“神仙 RUN”商标、第16009003A号“神仙制造”商标、第60653149号“神仙府”商标、第86107563号“神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诸引证商标已共存于市场上。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其处于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未满一年之情形,上述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艺术展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等服务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