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1923号“铁马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铁马及图 241923

阅读:20728 2026-06-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韩勇豪 委托代理人:巨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923号“铁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2477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韩勇豪

  委托代理人:巨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铁马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923号“铁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2477号决定,于2024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证据2:商标授权使用声明

  证据3:销售合同、发票及车辆图片

  证据4:答辩人“铁马集团”微信公众号简介及校园招聘文章、宣传文章等

  证据5:招聘简章

  证据6:抖音宣传使用证据

  证据7:证据4、5、6时间戳取证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1985年3月2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翻斗车;油田拖车”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1986年1月30日至2036年1月2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翻斗车;油田拖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2可以证明,2017年1月5日,被申请人授权重庆铁马专用车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重庆铁马专用车有限公司销售了自卸车,合同右上角及自卸车照片体现了复审商标。鉴于自卸车与翻斗车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12类“翻斗车”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油田拖车”商品与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翻斗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翻斗车;油田拖车”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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