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班墨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29213号“考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整体具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及含义指向,与其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毫无关联,并未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本身具备固有显著特征。并且,申请商标已投入市场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在行业内取得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考选”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备了显著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