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南阳泽智睿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内蒙古乐味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9978487号“乐味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26103号决定,于2025年07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被申请人的第29978487号第30类“乐味可”商标在“1.甜食(糖果);2.巧克力;3.甜食;4.软糖(糖果);5.糖;6.饼干;7.麦芽饼干;8.布丁;9.燕麦片;10.蛋奶冻;11.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12.高蛋白谷物条;13.谷类制品;14.人食用的去壳谷物;15.薄片(谷类产品)”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品牌设计委托合同、年度经销协议及发票、销售发票、电商平台商品信息、检测报告、网络宣传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21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甜食;薄片(谷类产品)”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规定三年期间未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其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已将复审商标投入实际的商业使用中,其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诸多证据可以证明在生产经营中长期、持续的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1、媒体宣传材料;2、京东电商平台销售商品记录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编号续前):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工商信息;4、品牌推广合同;5、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官网介绍;6、品牌设计委托合同;7、产品包装图片及介绍视频;8、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9、年度经销协议及发票;10、销售发票;11、电商平台线上销售记录;12、检测、检验报告;13、出库单;14、网络宣传及产品宣传推广介绍等。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富友联合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0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巧克力”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3年01月0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甜食(糖果);巧克力;甜食;软糖(糖果);糖;饼干;麦芽饼干;布丁;燕麦片;蛋奶冻;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高蛋白谷物条;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薄片(谷类产品)”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显示其授权富友联合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授权使用期限与指定期间有部分交叉。证据9显示被授权人向案外人销售标有复审商标的“风味发酵乳彩虹巧克力球;风味发酵乳巧克力谷物星球;黑巧克力干酪棒;白巧克力脆皮树莓干酪棒”等商品,签订时间在指定期间内,并附有发票作为佐证。结合其余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风味发酵乳彩虹巧克力球;风味发酵乳巧克力谷物星球;黑巧克力干酪棒;白巧克力脆皮树莓干酪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糖果);巧克力;甜食;软糖(糖果);糖;饼干;麦芽饼干;布丁;燕麦片;蛋奶冻;木斯里麦片(由生燕麦、干果和坚果制的早餐食品);高蛋白谷物条;谷类制品;人食用的去壳谷物;薄片(谷类产品)”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全部复审商品上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