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兴标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6089963号“中字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32820号决定,于2025年08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1年11月7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的妻子开设的艾灸调理馆营业执照、孙兴标及妻子成迎慧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
2、门头招牌及店面装饰等
3、顾客健康管理档案
4、“中字牌”艾灸、咖啡益生菌粉固体饮料产品照片
5、申请人赞助赛事活动的合同、广告牌照片及新闻截图、相关照片
6、“中字牌”咖啡益生菌粉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书
7、咖啡益生菌粉订单设计服务协议及包装照片
8、广告发布合同及广告照片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10月14日至2031年10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户外广告”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服务,不能证明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户外广告”等复审服务。综上,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