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青天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网标天下(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43176号“青天包装 QINGTIAN PACKA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458282号商标、第59583745号商标、第60023203号商标、第72444380号商标、第86357391号商标、第61078814号商标、第14621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发票、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未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七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七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财务审计”以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的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财务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财务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