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清市财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合(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03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12646号图形商标、第45558158号“银凯夫丫丫 YINKAIFUYAYA及图”商标、第77300123号图形商标、第14826211号“康承之家 KANGCHENGZHIJIA及图”商标、第21319888A号“瑞梦特 RUIMENGTE及图”商标、第18590892号“创业风 WWW.CYFE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相同的商标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抖音账户使用情况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处于宽展期内,尚未失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引证商标二、四、五、六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四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等待前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视为在先有效商标,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