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佰泰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爱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6721694号“佰泰达商务 BAITAIDA SHANGW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15325号“标力五金 Biaoli Metel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