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山市弘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320279号“爱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23449号“爱上传媒”商标、第19223465号“爱上电视传媒”商标、第32052153号“爱上艺术小镇”商标、第32520634号“爱上艺术馆”商标、第32520751号“爱上文创”商标、第35404904A号“爱上王”商标、第32580019号“爱上饭 会跳舞的饭粒 AISHANG FAN”商标、第21209357号“爱上阅读”商标、第19223558号“传媒爱上”商标、第19223499号“爱上电视”商标、第19223611号“电视爱上”商标、第39968464号“爱上阅读”商标、第32589438号“爱上果蔬”商标、第26519707号“爱上K歌及图”商标、第28816124A号“爱上读书馆”商标、第26008343号“爱上机器人”商标、第16906632号“爱上幼儿园 Ai Shang You Er Yuan及图”商标、第49203647号“爱上本”商标、第28816124号“爱上读书馆”商标、第50456569号“爱上厨房”商标、第39435870号“爱上羊奶”商标、第41876924号“爱上语言”商标、第28816294号“爱上院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备应有的识别作用,不缺乏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通过大力广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行业价值。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纸或纸板制广告牌、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爱上”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相区分,亦未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