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晟诺科讯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宏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119527号“智小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8272452号“智小医”商标、第66065354号“智小依”商标、第87409333号“智慧小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智小衣”与引证商标一“智小医”,引证商标二“智小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