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艳胶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874394号“黎氏 烧烤 黎氏老龙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84099号“黎氏小锅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573726号“黎氏老太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47094号“黎氏饭铺有鱼有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053758号“黎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788503号“黎氏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失效,不应构成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之一“黎氏”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的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中包含“龙州”,“龙州”系我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的下辖县,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上未形成区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故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