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810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08955号“YA 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6年6月6日第1986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宠物服装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