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戚永根
委托代理人:绍兴卓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9187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第440540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袜”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鉴于申请人明确请求申请商标在“袜;袜裤;袜套”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因此,本案审理范围仅限于上述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及第688828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