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460852号“FND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NDI及图 83460852

阅读:51155 2026-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范迪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5日对第83460852号“FND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472588号“FENDI”商标、国际注册第1130243号“FENDI”(第35类)商标、…

  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范迪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5日对第83460852号“FND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8472588号“FENDI”商标、国际注册第1130243号“FENDI”(第35类)商标、第66267891号“FEN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的第2023941号“芬迪及图”商标、第261718号“FENDI及图”商标、第2024042号“芬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至六)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不仅会误导公众,还会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为家居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在先极具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商标“FENDI”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与正当,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百度百科及百度搜索关于“FENDI”和“芬迪”的介绍和相关信息、门店清单、门头照片;2、关于全球19大奢侈品品牌中国开店数目的介绍;3、芬迪门店信息证据保全公证书;4、FENDI中国官网及各大专业网上购物城销售“FENDI”系列产品页面;5、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6、被申请人名下公司天眼查企业信息;7、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4日申请注册,202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市场营销;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或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英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称引证商标四至六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3460852号“FNDI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NDI及图 8346085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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