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佬麻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43114号“佬麻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65284号“后院佬麻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酒馆;动物寄养;外卖餐厅服务;茶馆”服务上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在“养老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餐具出租”服务上已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