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万纬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颂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12116号“HUNY BOO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2823号“BOO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在“广告;市场营销;与购买和销售商品相关的商业中介,包括通过拍卖;拍卖,包括互联网上的拍卖;办理广告服务;进行产品的展示,包括通过互联网;宣传材料的分发;商业样品的发放;宣传和促销活动以及分发广告材料”服务上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就业机构,尤其是永久或者临时性的直接将人员安置在零售商店或者百货商店”服务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就业机构,尤其是永久或者临时性的直接将人员安置在零售商店或者百货商店”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