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959383号“臻炁本草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臻炁本草及图 80959383

阅读:178945 2026-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明鑫 委托代理人:四川米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纪孝行商贸(香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5日对第80959383号“臻炁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101414号“臻炁堂”商标、第54101415号“臻气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

  申请人:杨明鑫

  委托代理人:四川米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纪孝行商贸(香河)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25日对第80959383号“臻炁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4101414号“臻炁堂”商标、第54101415号“臻气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2、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近似,明显是对上述引证商标的抄袭、抢注、傍名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权的侵犯,会给申请人乃至社会造成极大的损害,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及朋友圈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18日申请注册,2025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广告策划”等服务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其中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院;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商品上。上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规定,我局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由查明事实2可知,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权利冲突问题进行审理。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并存使用于市场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是指将他人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3、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同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作为法律依据,但未详述理由及充分举证,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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