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尔夫.马丁代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信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4]第0000058982号《关于第11270752号“CHAPA YA MA MBA CHILLINGTON及图”商(以下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5)京73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行终509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终审判决。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一审判决认为,争议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文字中的CHILLINGTON与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英文商号相同,图形部分亦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在先注册并有较高独创性的商标高度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难谓善意。同时,在案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第8类等商品上共申请注册60余件商标,已经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其中钻石图形商标、“太阳眼睛”图形商标、雄鸡、飞燕等多个商标与国内外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相近似。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有明显抄袭他人商标、攀附他人商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根据法院一、二判决,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