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喵庐宠阁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望都分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澄海名饮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对第82604602号“虾北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2024年12月至2025年被申请人集中大量申请了22件商标,且申请商标名称杂乱众多,申请类别共计7个类别,所涉及范围广泛大幅跨度,商标之间关联性低,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商标注册秩序,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虾北北”商标缺乏显著性,无法让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区分服务来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属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他人的商标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高云跃于2024年12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5年6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外卖餐厅服务等服务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内。2025年11月6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将争议整体使用在外卖餐厅服务等服务上,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之情形,故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