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春光
委托代理人:河南兵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极乐光食品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李维维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1日对第79495781号“某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的关联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予以出售,名下大量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宣告无效,并被限制转让,于是被申请人的关联人将自己名下商标注销,再让被申请人等英国公司申请注册相同商标,达到其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目的。经查,被申请人持有23件商标。申请人与常熟芬丽挺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影米服饰有限公司、钱益及常熟市常福街道钱益日用百货经营部、温剑存在关联关系,共同恶意囤积商标、恶意注册商标、出售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清单;
2、常熟芬丽挺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注销公告及信息;
3、常熟芬丽挺商贸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4、常熟芬丽挺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影米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商标清单;
5、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6、常熟芬丽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商标挂售截图;
7、钱益名下商标注销公告及信息;
8、钱益名下商标清单;
9、常熟市常福街道钱益日用百货经营部工商信息;
10、常熟市常福街道钱益日用百货经营部名下商标清单;
11、常熟市常福街道钱益日用百货经营部名下商标转让公告;
12、温剑名下商标清单;
13、常熟市明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商标信息;
14、英国公司重新申请注册已注销的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8日申请注册,2025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茶馆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1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首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之情形,故在案证据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亦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