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921519号“蓉麒麟斗碗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蓉麒麟斗碗麺 57921519

阅读:162094 2026-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徐珍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广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伟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1日对第57921519号“蓉麒麟斗碗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第14448935号“斗碗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

  申请人:重庆徐珍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广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伟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1日对第57921519号“蓉麒麟斗碗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知名度的第14448935号“斗碗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傍名牌的恶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信息;

  2、“斗碗面”店铺在大众店铺的搜索截图及消费者评价信息;

  3、装修合同、加盟合同、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支付凭证、店铺招牌照片;

  4、委托加工合同、产品图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5、申请人荣誉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2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0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4年4月24日申请注册,2015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6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拉面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斗碗面”,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拉面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拉面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57921519号“蓉麒麟斗碗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蓉麒麟斗碗麺 579215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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