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303829号“米雅利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米雅利桑 67303829

阅读:83747 2026-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米雅利桑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云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9日对第67303829号“米雅利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米雅利桑”、“MIYARISAN”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品牌,具有独创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

  申请人:米雅利桑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云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09日对第67303829号“米雅利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米雅利桑”、“MIYARISAN”是申请人精心打造的品牌,具有独创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指向关系。二、“米雅利桑”“MIYARISAN”是与申请人商号对应的主营品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仅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也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会产生一系列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申请人企业背景以及对外公开的官网;“MIYARISAN”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以及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人旗下产品专利查询结果以及百度百科的相关介绍;中国知网、百度、知乎等平台关于申请人及其产品的研究、报道;“MIYARISAN”药品各大销售平台的销售记录、好评;2014-2023年日本主流整肠剂数量份额变化数据;米雅利桑参加2025年日本外科学会展会照片;“MIYARISAN”相关报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0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口罩;医疗用超声器械;医用冷敷贴;吸奶器;腹带;避孕套;缝合材料;假肢”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33年03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的有关条款中已有体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一、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将“米雅利桑”“MIYARISAN”作为商号及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及所属行业领域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未就其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实体性规定提出具体的事实及主张,属于程序性条款,故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67303829号“米雅利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米雅利桑 673038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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