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775515号“关中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关中印象 83775515

阅读:88138 2026-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小茗 委托代理人:西安名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75515号“关中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3213号“关中印象 陕西风味面馆 玉峰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第79761854号“老陕大碗面 关…

  申请人:王小茗

  委托代理人:西安名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75515号“关中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3213号“关中印象 陕西风味面馆 玉峰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到期未续展,第79761854号“老陕大碗面 关中印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届时上述引证商标将不再构成在先权利,故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二、申请人放弃“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保留“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饭店”服务,则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1609号“关中印象”商标、第40345038号“关中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仅保留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本案复审服务为除“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

  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一、二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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