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ONZ WEAR 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55263号“STON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46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延伸保护申请的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448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的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异议申请已审结,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本案复审范围为申请商标能否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获准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其次,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