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浦江奥德锐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5月30日对第8512755号“SACH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高达254件商标,其中大多是抄袭的知名品牌,具有抄袭、摹仿恶意,明显超出了其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行为抢占了社会公共资源,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被申请人有关裁定书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海宁市杰纳富五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挂锁;钥匙;金属锁(非电)”等商品上,2012年10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浦江奥德锐贸易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01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系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且申请人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的上述评审理由,不能成立。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调整的事项在2001年《商标法》下可作为容易误导公众之情形受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调整。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消极或贬损的含义,本案争议商标亦不存在对指定商品的属性具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的情形,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该规定系2019年修改商标法新增加内容,2001年《商标法》中并无与之相对应条款,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