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文海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655848号“北魏家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60011号商标、第14497659号商标、第62104137号商标、第693958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朋友圈截图;收据、销售单、出库单、配送单;检测报告;相关合同协议;银行业务凭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注册,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927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97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四在异议程序中不予核准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家宴”,使用在除“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饭店食宿服务”以外的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饭店食宿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