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栖那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优呵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13063号“灵草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灵草集”标识并非“不规范汉字”,而是以篆书、篆刻古朴结构为灵感,属于符合商标创作规则的书法艺术化表达,未成年人经系统规范汉字教育,可清晰区分品牌艺术标志与书写标准,不会因此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宣传中,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在当地市场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稳固且独特的对应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宣传使用图片;产品照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不规范汉字,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