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市启帆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053993号“启帆QIF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1864号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46690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4028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呼叫上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