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万敏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706934号“MY CAKE 我的蛋糕 WODEDANG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63404号“美银·面包皇 MY CAKE‘S及图”商标、第85951759号“我的U13”商标、第40587157号“我的 1979”商标、第18399600号“我的148 WOD 148”商标、第32532231号“我的上铺 SHANGPU”商标、第23262329号“我的打工网”商标、第22177414号“我的医药网 MYPHARMA.COM”商标、第14385764号“我的社区”商标、第24585018号“我的美术馆”商标、第14876377号“我的机械”商标、第12884494号“我的律师网 ASKMYLAWYER.CN及图”商标、第18973654号“我的打工网”商标、第6169154号“我的店 E及图”商标、第13350026号“我的汽配及图”商标、第15647677号“我的网”商标、第13329038号“我的NATURE 鲜花部落 FLOWERS TRIBE及图”商标、第27767685号“我的公师 WDGS”商标、第45905548号“我的茶室 MY TEAHOUSE及图”商标、第34043955号“我的酒”商标、第13674116号“麦凯客 YES MYCAKE及图”商标、第13301694号“MCAKE”商标、第14105585号“M.CAKE”商标、第19157866号“莫巴克 MYBA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人地域范围不同,商标的使用地域范围也明显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交叉及混淆误认的情况。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六、二十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十四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但其处于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未满一年之情形。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4、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但上述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5、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十一处于注册期满未续展的宽展期中,但上述商标状态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三、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一至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九至十三、十五、十七至十九、二十一至二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为限,地域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