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力洁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03200号“力洁狮 LIG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03918号“LUIGI’S及图”商标、第867794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驳回状态,且尚未进入复审程序,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决定,该商标在“空气芳香剂;研磨剂”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在“牙膏”等商品上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