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超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创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94851号“精德先锋 JINGDEXIAN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在2024年09月18日在本类别就针对申请商标关联汉字元素早已经提出注册申请并成功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商标而申请注册的,本案申请商标完全是作为其系列商标加以保护的,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查询截图、成功注册的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