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汪小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49321号“徽茗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22384号、第214957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且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申请商标若被驳回,将带来巨大损失,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例证商标信息;使用推广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