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龚卿
委托代理人:北京审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607918号“左右ZUO 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053569号、第14559144号、第31621122号、第42221686号、第42870282号、第44726715号、第44729286号、第47889037号、第56091245号、第40675956号、第35820747号、第57644280号、第74542050号、第33731675号、第19156390号、第42870768号、第33733330号、第74085930号、第62506147号(第30类)、第15519393号(第30类)、第15519393号(第32类)、第62506147号(第29类)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十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诸引证商标已经共存,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设计聊天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三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十四至二十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左右”“ZUOYOU”,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三明治等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甜食、三明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