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318099号“数字工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数字工联 85318099

阅读:142103 2026-06-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18099号“数字工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其显著特征进一步增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65226号、第35991806号、第522…

  申请人: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5318099号“数字工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其显著特征进一步增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65226号、第35991806号、第52257172号、第62780956号、第6630699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将被提出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特征,整体不是直接表示,不是影响相关行业公众使用通用性词汇。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司法文书、“数字工联”官网简介、产品手册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文字或显著识别中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申请商标“数字工联”指定使用在软件即服务(SaaS)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虽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85318099号“数字工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数字工联 853180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2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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