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治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平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076794号“智维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4195号“智维ZHI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具有独特的独创性和固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能够使相关公众清晰区分商品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