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16189号“UIPA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1758号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2359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