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遇见星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991976号“遇见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31364号商标、第34113814号商标、第20381921号商标、第25915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区别服务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审查已核准注销, 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的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