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布扎比国家石油公开合股公司(变更前名义:阿布扎比国营石油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428398号“阿迪诺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01831号商标、第33269425号商标、第33270867号商标、第36855737号商标、第448684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裁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引证商标二、四、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三在硅塑料等商品上已被撤销,在工业用粘合剂等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补轮胎用合成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工业用粘合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催化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催化剂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补轮胎用合成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