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贝格凯尔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明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85227620号“食上鲜丰 Shi Shang Xian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06101号、第614108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主体已注销,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并公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已被不予受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食上鲜丰”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酱油;醋;调味品;虾味汁;食品用调味料;调味酱;佐料(调味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粉丝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