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古原清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张宝清)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津圣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629263号“古原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本案申请商标已于2025年11月由原申请人张宝清转让至申请人东古原清食品有限公司名下。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63946号“古源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谷类制品、糕点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原因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98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