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6288922号“麦迪视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迪视光 76288922

阅读:55545 2026-06-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东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兰会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8日对第76288922号“麦迪视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麦迪格”是中国眼科医疗和视光科技领域内知名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中的“视光”为行业通用词,核心词为“麦迪”。…

  申请人:刘东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兰会

  

  申请人于2025年08月28日对第76288922号“麦迪视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麦迪格”是中国眼科医疗和视光科技领域内知名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争议商标中的“视光”为行业通用词,核心词为“麦迪”。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624775号“麦迪视光”商标、第4641725号“麦迪格”商标、第63698483号“麦迪格零度 MO°及图”商标、第66084626号“麦迪格零度”商标、第66085681号“麦迪格 0°”商标、第70418471号“MO麦迪格零度及图”商标、第70761460号“麦迪格金视控”商标、第70745836号“麦迪金视控”商标、第69563012号“M MOGMEOEEAE 麦迪格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同位于山东省济南市,为同地域同行业竞争者,恶意在第3类(眼镜片清洗溶液)、第5类(隐形眼镜护理液)、第9类(眼镜)、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第44类(配镜服务)等申请人主营的商品或类别上申请“麦迪视光”“MADIGE”(即申请人“麦迪格”品牌的对应拼音)商标,显然具有极强的针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品牌的攀附恶意,严重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经使用并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1、申请人在济南市关联公司列表、关联关系证明;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及相关商标信息;3、官网简介及“麦迪格”百度百科简介;4、申请人及关联公司所获荣誉;5、申请人举办活动的相关记录;6、新闻报道;7、申请人关联公司开具的发票、视力检查单;8、申请人名下“麦迪格”系列商标列表;9、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10、“麦迪视光”百度搜索结果打印页;11、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9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特制家具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九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4类治疗服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至九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隐形眼镜用溶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刘东为麦迪格眼科医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开发区麦迪格眼科门诊有限公司、济南麦迪格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章丘麦迪格近视矫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企业地址均位于山东省济南市。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5、9、10、29、30、32、35、44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16件商标,为2024年1月9日、2024年5月20日、2024年6月25日申请注册,包括3件“麦迪视光”商标、13件“MAIDIGE”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申请人“麦迪格”商标非固定汉字组合,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麦迪格”商标在眼科医疗相关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据审理查明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关联公司均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其对申请人“麦迪格”商标应当知晓,未履行合理避让义务,在第3、5、9、10、29、30、32、35、44类商品和服务类别共申请注册16件商标,包括3件“麦迪视光”商标、13件“MAIDIGE”商标与申请人在先“麦迪格”商标文字构成相关或呼叫相同。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特定商标反复申请注册,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1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76288922号“麦迪视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麦迪视光 7628892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3312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