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蠡县昊阔科技日用精细化工厂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959645号“昊阔爱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8455号商标、第5287928号商标、第5287929号商标、第3570831号商标、第13033904号商标、第44045664号商标、第54236868号商标、第1164631号商标、第1460639号商标、第1496567号商标、第3301609号商标、第4846130号商标、第48461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含义、呼叫上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信誉度,并未产生过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各引证商标文字“爱家”,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清新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