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智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607221号“来拜LABBAY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82298号商标、第36877618号商标、第46010364号商标、第55361766号商标、第19710873号商标、第24217055号商标、第598825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且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颜色,但未有效地增加与各引证商标的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