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凯美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绿萝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48917号“CAMARROW 凯美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09964号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