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久久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查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08日对第81836484号“久久清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及其“九九牌”、“久久”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地使用和宣传在白酒等商品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且申请人注册在白酒商品上的第216724号“九九牌及图”商标曾于2008年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39525号“久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4、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久久”在先知名商标反复申请注册了“久久壹路”、“久久双将”、“久久山川”、“久久路途道”等大量包含文字“久久”的商标。被申请人囤积商标并恶意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材料;
2、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材料;
3、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4、申请人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裁决书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注册公告于2025年11月6日发布,核定使用在第33类红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5年4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申请人注册在白酒商品上的第216724号“九九牌及图”商标曾于2008年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一中民三初第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判决书已经生效且上述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注册公告于2025年11月6日发布,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故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注册在白酒商品上的“九九牌及图”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久久”与“九九”同音,且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九九”常有“久久”的寓意,争议商标的注册难谓善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红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久久清山”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进行审理。另,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