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绿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318001号“干布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和大量宣传推广,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淘宝网销售截图、购买评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干布式”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