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煌家粒休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松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252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18688号商标、第83220229号商标、第835636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分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长期使用,显著性增强,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设计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