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公田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申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453003号“岽顶蜜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品牌发源地的地理特征、自然禀赋与茶叶经营的市场定位而独立原创构思的纯臆造性商标标识,具有鲜明的地域辨识度与行业关联性。申请人将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尚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商标信息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非判定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所考量的因素及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