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一饭精彩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7769245号“一饭精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组合的词汇,并非固定中文表达语句,更不是常见的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广告宣传用语、句子。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水平和认知习惯,不会将申请商标作为广告用语识别。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能够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一致,为后续大量投入使用已经做了诸多准备,并在餐饮相关的食品、饮料、餐具等关联商品、服务上布局注册商标,相关公众可以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对应联系起来。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饭精彩”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6年06月23日